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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时间:2010-11-17 来源:1997年12月10日第十一届党委会第43次常委会 作者:


为切实加强党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纪委、国家教委、北京市委关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党风廉政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全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所有党政领导干部都要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抓好。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有的责任。其要求是,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作廉洁自律的表率,而且要管好领导班子,管好下属单位及其干部,并对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要点、学期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时,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进行认真的总结检查。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有关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重要问题要及时听取汇报,认真研究,作出指示或决定,并对纪委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四、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要分别直接抓好党委常委和副校长以及分工主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对分工主管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

五、学校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工作重点是协助抓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党纪和政纪;结合学校实际,与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加强行业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与党委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六、校纪委书记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委和校行政领导及其所属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纪委会自身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要协助校纪委书记做好上述工作,并对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自身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

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所属单位及其党员、教职工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管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班人及所属党支部书记,并协助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管好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

八、各处级行政单位(包括院、系、部、处及附属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和下属一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

九、各党总支、处级行政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把党风责任制落到实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要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

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经常检查了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及其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防范于未然,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需要查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查处。

十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或对分工负责的单位及其干部疏于管理、教育而发生问题,或者发生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工作考评、总结的重要内容列入组织和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中。

十三、本责任制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十四、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