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中国人民大学纪委函询谈话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5-07-0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澄清信访举报中领导干部所涉及问题的真实情况,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谈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函询、谈话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书面或当面向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干部本人了解事实情况、排查违纪线索、督促落实整改的信访举报处理方式。
第二章 遵循原则与适用情形
第四条 函询、谈话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通过函询或谈话,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谈话。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级领导干部的函询、谈话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对其他党员干部的函询、谈话一般由学校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必要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进行或委托有关职能监管部门进行。
(三)坚持保密原则,群众举报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受法律保护,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对举报人、举报来源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反映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但没有明确线索,认为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干部本人说明情况的,可进行函询、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治组织纪律,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的;
(二)不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制度,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的;
(三)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的;
(五)不严格执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不严格遵守师德师范要求,在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函询、谈话的情形。
第三章 适用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函询、谈话要根据所掌握的问题内容和线索情况,按照学校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受理人员提出,经纪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 函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函询通知书需派专人直接送达领导干部本人,并当面签写送达回执。谈话可电话或书面通知到本人。接收函询、谈话的主体为基层单位或党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
第八条 被函询、谈话的领导干部拒绝接受函询通知书或谈话通知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通知书留在相关领导干部办公室或信箱,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需要函询有关领导干部的,需简要摘录问题内容,填写有关领导干部问题函询通知书。
第十条 被函询的领导干部接到函询通知书后须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到期日前说明理由。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当面说清楚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同时要将其无视组织纪律的情况记录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档案材料里。
第十一条 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反映领导干部个人问题的,由本人亲笔回复并签名。复函不得由他人代笔,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函询回复的受理工作,对领导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阅处。若被函询人书面回复的内容与已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或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要求函询对象重新或补充说明,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 在综合分析函询、谈话人员本人的情况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一)如领导干部确有错误但不构成较重问责情形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要及时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诫勉谈话,提醒注意,责成其作出检讨,限期改正。
(二)如对有关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工作小组深入调查核实或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三)所涉及的问题举报失实,若确有必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相关信访举报件予以了结处理。
第十四条 接到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对相关问题要客观如实地陈述事实真相。谈话要至少由两名纪检干部共同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对无故不按时接受谈话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将其无视组织纪律的情况记录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档案材料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公然拒绝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函询、谈话,或经查证其在函询、谈话中有虚编谎言、欺骗组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报学校党委批准,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函询、谈话工作结束后,要将函询谈话通知书存根、函询回复材料、谈话记录以及其他有关函询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材料整理并归档保存。所有相关材料都要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供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谈话和函询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对科级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函询谈话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谈话或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题函询通知书》
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题函询通知书
校纪函字2015〔X〕号
同志: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纪委函询谈话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向你提出函询,请于 年 月 日前如实向我办做出书面说明和答复。
具体函询的问题如下: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干部问题函询通知书
送达回执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就相关问题发出的函询通知书(校纪函字2015〔X〕号),并将按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函复。
被函询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