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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0-11-17 来源: 作者:


(经第十一届党委会第83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1999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我校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16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高等 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 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 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 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 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改革和发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 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 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中层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校 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遵照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颁发的《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院系所部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对 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及其所属党 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在党风 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 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和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 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 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 制度,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 督促落实。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 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 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学校纪委监察等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院系所部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正职在 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 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 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门会议,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具 体责任。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 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党政正职要经常查询、监督和 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要的信访件要亲自阅 批、督办。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 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 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 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 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 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院系所部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副职在 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 行所承担的责任。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和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本人分管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纠正分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 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 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工作中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 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 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工作。

(一)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对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 核相结合,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 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 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 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 度。

(一)各院系所部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领导干部应 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领导每学年末应将本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学校党委、纪委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院系所部处、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院系所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 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 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任免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 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 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 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 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 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 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 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 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 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各院系所部处、各党总 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