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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贯彻《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11-17 来源: 作者:


(1997年12月18日第十一届党委会第44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我校校办企业(公司)和院、系办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北京市教育纪工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本着热情、勤俭节约和适度的原则进行接待应酬,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企业厂长(经理或主任)每半年一次要向职(教)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教)代会向职工传达。尚未建立职(教)代会的单位应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报告时请工会分会主席或本单位校教代会的代表参加,并由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职工转达。

四、向职(教)代会报告的方式可以专题报告,也可以在总结报告工作中一并报告。

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次及其以后的报告,要与上次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作一比较,无论是增加或减少,都要据实报告.并分析原因。

六、各企业单位要定期上报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每年9月底前要上报上半年的执行情况,次年3月底前上报下半年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报校工会、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并抄报校纪委。

七、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校工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校教代会和校纪委要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实施意见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