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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党组织兼职纪检委员工作办法

时间:2015-11-05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人大校党字〔2012〕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须设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委员(以下简称“兼职纪检委员”)1名,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总支)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兼职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校内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共正式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政治思想素质好;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从事监督监察工作的能力,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无私无畏,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五)关心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愿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六)未受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兼职纪检委员由同级党委(总支)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二级党组织换届时,纪检委员候选人应先报学校纪委审核。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同级党委推荐或者学校纪委直接提名。

第五条 兼职纪检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届党委(总支)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兼职纪检委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受到处分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罢免;因退休、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免职。兼职纪检委员缺位期间由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履行其职务。

第七条 兼职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党委(总支)落实、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1. 协助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 协助在本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3. 协助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本单位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岗位聘任、干部推荐任用、人员聘用、财务薪酬、科研经费、考试招生、实习就业、评奖评优、国有资产、基建后勤、商品及服务采购等方面制度,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

4. 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5. 督促本单位召开每学期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 监督本单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督促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具体包括:

1. 督促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未全面、正确、及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予以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于多次提醒仍未履行责任的情况,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 监督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中国人民大学“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等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对本单位“三重一大”记录本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记录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密切联系本单位群众,听取党内外意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注意通过日常工作实践、联系本单位群众、听取各方意见等途径发现本单位工作中的易腐点与惩防薄弱环节,并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本单位党委(总支)提出书面建议。

(四)受理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并进行书面记录,配合校纪委对有关信访举报进行调查。

(五)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特别是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本单位的违纪问题或案件,对本单位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六)认真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兼职纪检委员的工作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

(三)参加有关培训;

(四)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兼职纪检委员的工作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党纪、校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四)每年向校纪委述职并接受评议;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党纪、校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兼职纪检委员的保障机制

(一)二级党组织应为兼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二)学校党委和纪委保护兼职纪检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三)兼职纪检委员参与查办信访案件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兼职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