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工
时间:2014-03-27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落实2014年学校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如下分工安排。
一、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对落实中央和教育部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工作部署,深刻领会党中央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坚决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动意识,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保障机制建设。
2、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人,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3、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克服领导班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
4、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制。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完善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合力推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及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协办部门:党委组织部、各分党委
主管领导:校党委书记靳诺 校长陈雨露
协助领导: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张建明、校党委副书记马俊杰
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5、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着力解决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工作不持续等问题。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大学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各项制度,从机关抓起,从基层抓起,从突出问题抓起,从具体事项抓起。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对于违反八项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6、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完成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清理工作,全面落实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选择性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组织纪律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
协办部门:机关党委、各分党委
主管领导: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张建明
协助领导:校党委副书记马俊杰
三、全面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8、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制定与落实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出我校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做好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解,完善督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
9、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三个体系”建设工作。在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继续做好试点单位的整改完善和成果巩固工作的同时,在更大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三个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10、大力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领导干部兼职兼薪、出国(境)、财务、招生等重要信息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性和实效性。
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校工会
协办部门:党委宣传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各分党委
主管领导:校党委副书记马俊杰
协助领导: 副校长查显友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11、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学习教育的督促检查制度。
12、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学术诚信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科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的教育管理,完善各类评审、评估、评选、评奖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1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建立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深化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弘扬良好师风。
14、继续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学科专业建设,深化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校园廉洁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15、积极推进廉政理论研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注重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牵头部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协办部门:各分党委
主管领导:校党委副书记马俊杰
协助领导:副校长杨慧林
五、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推进源头治理
16、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相关制度规定,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成本与效益分析,重视预算执行效果;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坚持“三公经费”向教代会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制度建设,梳理业务工作流程,开展信息化建设,优化财务管理手段。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开展各类财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6、认真做好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的功能作用,严格落实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科研行为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教育部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监督落实科研人员科研政策和制度法规的宣讲教育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科研经费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17、规范校办企业管理和监督。结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校办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资效益进行考评,做好风险防控和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校办企业重大经济行为决策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经济行为的监管。加强校办企业年度审计工作,预警和规避经营风险。
18、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制度,全面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抓好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投资控制、变更洽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预防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
19、深化“阳光招生”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健全本科生招生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对招生录取环节的有效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20、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规范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坚持教育收费报批和公示制度。组织学校财务处、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其他各有关收费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教育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审批制度,杜绝各种违规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牵头部门:财务处、监察处、科研处、审计处
协办部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招生就业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后勤集团
主管领导:校党委副书记马俊杰
协助领导:副校长查显友
六、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21、重视信访工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及时修订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完善工作程序,加大直查力度,提高信访办结率的同时,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发挥信访举报作为案件来源主渠道的作用。
22、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人事财经纪律的案件。
23、充分发挥信件举报及办案工作的治本功能。对于来信来访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举报问题情况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同步情况,及时澄清事实,扶正祛邪。
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协办部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主管领导:校党委书记靳诺
协助领导: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张建明、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校党委副书记马俊杰
承担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协办部门要加强联系,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把贯彻落实本单位牵头的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特别是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不处理、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要分清责任,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