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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0-11-1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进一步健全招投标领导体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自行组织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并包括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品采购,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医疗设备及家具、图书资料、药品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餐饮、会议等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

按规定须在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中规定的项目,基建及配套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造价在l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商品;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以及其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均须按本规定的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每项招标必须有三家(含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须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的购置项目,招标组织单位须向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规章制度;领导招投标工作小组和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依法遵章开展招投标工作和监督工作;审定归口管理单位制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和若干招投标工作小组。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由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宗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图书馆负责,后勤集团及其他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的工程建设和商品、服务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招投标事项;组织召开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通报招投标工作情况;接受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监督,协助处理有关问题;完成上级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设立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设立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后勤集团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设立仪器设备采购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设立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图书馆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及其他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和商品、服务采购的招投标,应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讨论确认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归口管理单位关于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研究、讨论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的组成和工作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实行。

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交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确认后组织实施;

(二)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可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布前提请审计处审计;

(三)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校园网主页或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

(四)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商定投标单位名单;

(五)归口管理单位接受投标单位在规定日期内送达的标书,必要时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六)由有关技术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行业专家可以聘请校内或校外有高级职称或专业中级以上资质且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认。各招投标工作小组应逐步建立行业专家库,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七)评标办法根据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及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八)评委应遵循独立评分原则,每位评委应在本人的评分表和汇总评分表上签名确认。

(九)根据各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的排名次序,原则上排名第一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十)重要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归口管理单位应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书面报告招投标过程简况、各投标单位报价和中标等情况,并向监督部门备案。

(十一)中标单位确定后,归口管理单位应通过校园网主页或其他方式发布中标公告。投诉或争议事项由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受理。

(十二)归口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涉及商务或法律的条款需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确认,资金额度大的开口合同应报审计处进行提前审计。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招投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及服务项目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注意保密。凡招投标前需进行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组织实施。以下行为均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泄露标底及其他秘密;

(二)评标期间泄露评标情况;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四)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及评标情况;

(五)合同超出或不符合定标时的情况;

(六)其他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校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