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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14 来源: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第134次常委会 作者: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13号)、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机关各部处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外宾接待工作,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和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执行归口审批和管理制度。学校办公室负责重要接待与统筹校内多部门接待。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本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接待范围严格审批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六条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严格执行费用支出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餐厅就餐,就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时间午餐严禁用酒。

(二)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在学校餐厅就餐。

(三)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住宿用房一般安排在校内,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和费用支出清单。一般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当控制公车使用,坚持轻车简从,尽量集中乘车,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除特殊重大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时一般不张贴欢迎标语,不组织师生迎送,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全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待制度、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和接待项目等,主动接受教职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国内公务接待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学院(系)和直(附)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第134次常委会研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