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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11-10-28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党组织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围绕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办公室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工会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主管(分管)、联系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为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全会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和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根据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校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领导并支持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措施亲自组织落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三)组织开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并督促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率先垂范,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

(五)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专门听取一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指导、督促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对涉及主管(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举报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解决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支持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三)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制度法规,廉洁自律,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意见,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校党委、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协助党委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四)受理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在本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及时纠正不正之风。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权限内干部推荐任用、人员聘用、招生、就业、评奖评优、奖酬金的发放、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图书采购、教学仪器采购、医药购销等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上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坚决杜绝“一言堂”和暗箱操作,按照学校党委、纪委的要求,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的原始记录上交纪委办公室检查。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开好每学期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按时将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交党委组织部,将会议总结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六)受理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违纪违法线索。按照校纪委、监察处的要求,做好违纪行为的初核工作;根据校党委、校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的处分决定,配合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工作。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通过加强规范管理、民主管理,预防廉政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政联席会、处务会、领导班子办公会等办公会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员工报告本单位的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职员岗位聘用、财务收支、教学仪器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学校领导和纪委办公室。

(四)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举报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纪委(监察处)报告,并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责任范围内的落实。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主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领导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预防廉政风险的发生。

(五)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对学校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中层以下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全校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和相关事务公开情况;

(三)以制度为重点,构建惩防体系的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情况;

(五)对职责范围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对分管范围内信访举报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制订并公布当年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

(二)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作安排,进行自查并准备相关材料;

(三)被检查考核对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深入各单位查阅材料,并进行民主测评;

(五)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被检查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应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作出,或未正常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

(一)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校纪委按照违反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三)对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人事处会同监察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应当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和扣发岗位津贴的,由校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由各单位对管辖范围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或因防范不力、处置不当,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或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及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议,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致使国家、学校、单位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八)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反映和信访举报,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九)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导致发生职权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包庇纵容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对问题的认识、应负的责任及整改措施等。书面检查上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班子调整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当年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干部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经常提醒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能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明知故犯,或知错不改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干扰、阻碍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报告、学校党委的批复意见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记录一同存入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群团组织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1年11月4日学校第十三届党委第五十三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发布的《中国人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校党字〔1997〕25号)、1999年6月发布的《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字〔1999〕14号)和2000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责任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0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