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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0-11-1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效能监察是学校监察部门以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有关部门及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职能的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我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要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我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校内各部门的作风建设,促进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尽职尽责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解决工作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从而保证学校的政令畅通。

第六条  我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察,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三)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四)组织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

(五)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六)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范围

第七条  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第八条  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第九条  受理校内外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十条  根据检查或调查的结果,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对所管辖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有效措施并作出妥善处理;

(二)是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责任等;

(三)是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是否实现各部门管理工作运转的协调、有序和规范;

(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或学校领导交办,以及监察部门认为属于效能监察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应积极争取被监察对象的理解与支持,并注意加强与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从学校实际出发,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把效能监察贯穿于学校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第十六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保证监察对象正确执行政策和履行职责,又要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型,可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采取专项调查摸底、列席被监察部门有关会议等方式,分析和查找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限期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分析原因,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于监察部门所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要对实施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效能监察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正廉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如发现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以权谋私等问题,一律严肃查处。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奖惩,讲求实效。要逐步建立健全效能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把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应建议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

(二)为国家、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国家、学校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主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获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奖励形式主要有: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提职、提级等。

第二十五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违反《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2009—2010学年校政字5号)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