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11-17 来源:2007-2008学年校政字25号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实事求是”的优良校风,提高学术道德水平,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教师、职员、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 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
(二)坚持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与捍卫真理。
(三)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推动和促进全人类共享公共知识产品。
(五)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坚持客观标准。
(六)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
(七)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主动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在学科研究活动中,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歪曲、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数据或文献。
(四)故意重复发表。
(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为学术评价提供虚假信息。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指导机构,其主要工作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我校学风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二)倡导学术规范,指导和推进我校学风建设。
(三)针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通过组织调研或专家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涉及学风建设的工作。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遴选7-9位学者组成,下设主任一名。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及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有关学风问题的评议机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核查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
(二)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六)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