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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0-11-17 来源:校纪字(2002)7号 作者:


(2002年5月)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纪委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职能,加强对全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增强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保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建立完善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诫勉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我校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具体规定。

一、廉政谈话的种类

(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即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这是对新上岗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

这是针对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2、检查该领导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4、对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这是针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多,有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但不能透露所反映问题的来源和反映人的情况;

2、听取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责成该领导干部限期进行改正和自查自纠。

(四)信访反映谈话

这是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对所涉及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2、听取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所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廉政谈话的时间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领导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

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

四、谈话方式和责任人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一般应采用单独进行的方式。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可将同一单位新上任的领导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

廉政谈话由校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出面进行谈话,必要时也可请组织部负责同志一起进行谈话。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谈话记录,并将谈话内容,登记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专档,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