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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0-12-17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有关单位组织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明确各监督单位的职责,保证我校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设在监察处,监察处负责人担任组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招投标工作的范围:

监察处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审计处参加需审计结算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财务处参加需财务处审批资金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发展规划处参加需使用“211工程”、“985工程”、修购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校工会通知教师代表参加属于校务公开范围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不担任评委,只参加评标过程;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原则上不担任评委。

第五条  参加招投标工作的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招投标活动存在异议的,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如有问题应及时纠正。如归口管理单位对监督工作小组成员提出的异议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相应处理的,经参加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六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对有关招投标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招投标项目的变更情况和最终实施情况。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沟通与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