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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廉洁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

时间:2018-11-2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王薇


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基本底线。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明确要求。廉洁纪律就是在廉洁方面,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此次修订《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开宗明义对党员干部提出廉洁总体要求。《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这既是落实党章要求,也是加强道德修养,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善恶,追求健康情趣,向廉洁自律的高标准看齐,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相呼应,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二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细化完善相关条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上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使公款旅游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有的改头换面,呈现出一些新表现: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公务出国扎堆热点国家,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变更行程绕道绕远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在第一百零五条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细化规定。这就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决捍卫来之不易的作风建设成果,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坚定不移地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安徽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周春雨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此次修订《条例》,在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款基础上,针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在第九十四条新增一款,明确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家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总结五省市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实践成果,在第九十七条原有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任职、兼职取酬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扎紧篱笆,围绕监督执纪中查处的新型违纪行为,以案明纪,与时俱进完善党纪处分的情形。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新增第九十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扎紧制度笼子,不给权力脱轨、越轨留空子,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心修身、律己持家、清廉为官,自觉抵御歪风邪气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