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信息》(2021年第3期)
时间:2021-06-2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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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检 监 察 信 息
(2021年第3期)
本 期 目 录
【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信息速递】
▲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披露反腐败最新成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
▲习近平会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代表
王沪宁赵乐际参加会见
【理论动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相关问题辨析
▲扎实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党史学习教育
【重要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规定》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提高执行制度规定的能力水平,精准科学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来源:新华社 2021年3月28日)
【信息速递】
▲ 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披露反腐败最新成果
3月8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其中“两高”工作报告披露了反腐败的最新成果。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2万件2.6万人,对赵正永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对赖小民判处并执行死刑;积极配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违法所得无处隐匿。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9万余人;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等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
对于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两高”工作报告均有回应。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涵养清风正气。以全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查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指出,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400余人,同比上升63.1%。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1300余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同比上升2.2%。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数据,结合此次“两高”披露的数据,充分说明反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都八九年了,一方面对增量腐败坚决零容忍,另一方面对存量腐败只要揭露出来了也是零容忍。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反腐败一系列新数据新信息,再次警示各级党组织必须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警示各级领导干部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做政治信念坚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1年3月8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
2月20日,党中央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进行研究部署和总体动员。3月3日,赵乐际同志主持召开第76次中央纪委办公会议,审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方案。一个月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各单位积极行动,党史学习教育正有条不紊开展。在此基础上,3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对委机关党史学习教育作进一步动员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赵乐际同志的部署,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提供坚强保障。
杨晓渡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是一堂生动深刻的专题党课和思政大课、是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第一课。要深入学悟习近平总书记“为什么学”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党中央乘势而上再出发、砥砺奋进开新局的战略考量,不忘来时路、奋进新征程的政治担当,推进自我革命、立志千秋伟业的历史清醒。要深入学悟习近平总书记“学什么”的重要论述,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理论成果、党团结带领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党成功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等重要内容,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要深入学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怎么学”的重要论述,加强政治引领,压实主体责任,坚持科学方法,抓好结合融合,把从党史中汲取的丰富营养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的不竭动力,坚决完成好党中央赋予的重大使命,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1年3月19日)
▲ 习近平会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代表 王沪宁赵乐际参加会见
3月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切会见参加大会的受表彰、受嘉奖代表,向他们表示诚挚问候和热烈祝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参加会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参加会见,并在总结表彰大会上讲话。丁薛祥、杨晓渡、陈希、黄坤明参加会见,赵克志参加会见并主持大会,周强、张军参加会见并出席大会。
大会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胜利。三年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名,打掉涉黑组织是前10年总和的1.3倍。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找准职责定位,深入推进“打伞破网”。截至2020年12月底,各级纪委监委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97万起,立案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11.59万余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1年3月28日、3月30日)
【理论动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相关问题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实施后,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问题一直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范围
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界定需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进行具体判断。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为: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又可以划分为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省供销社,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该类事业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人员),及第(二)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均属于监察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这类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根据其改革进程及改革后企业性质,对应《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确定监察对象的范围。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可以细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公办中小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公办高校)。该类事业单位中,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从事管理的人员”均为监察对象。
综上,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可以简单概括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公管理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的法规依据
按照法律位阶划分,现行有效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依据,在国家法律层面主要有《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政务处分法》等;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有针对特定岗位或行业的具体规定。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在给予事业单位监察对象政务处分时,对其行为是否违规违法,应当优先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确无对应条款的,可以根据该单位类别及行业领域,依据前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认定,但处分种类应按照《政务处分法》规定的6种处分择一适用,不能再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双肩挑”人员撤职处分的问题
所谓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是指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肩挑”是例外,且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多见于教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如,王某为A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副教授,其同时任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又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待遇执行。对这类“双肩挑”人员的撤职处分,可视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对可以继续在两个岗位任职的,同时降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如,前述案例中王某,在政务处分决定中可以写明“给予王某撤职处分,管理岗位由六级职员降为七级职员、专业技术岗位由四级降为五级”(以降低一级为例,可根据违纪事实情节确定降低幅度)。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处分的惩戒性,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降低幅度,一般不低于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关联的岗位降低幅度。如,王某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与其所担任的学生处副处长职务相关,拟给予王某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位六级职员降为九级职员,那对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般也要降低3个及以上等级。
二、对不宜继续在两个岗位任职的,取消一个岗位职务,同时降低另一个岗位等级。如,经综合考量后,认为案例中王某已不适宜继续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可在政务处分决定中写明“给予王某撤职处分,取消其管理岗位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由四级降为七级”。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取消其管理岗位职务”相当于组织处理,即明确受处分人此后不再是“双肩挑”人员,仅担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这也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所明确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精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1年3月17日)
▲ 扎实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党史学习教育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党史学习教育学什么、怎么学这个重大问题,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联系职能职责,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这次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更加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上下在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中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全面学习把握重要内容,深刻铭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系统掌握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不懈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真正从党的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要联系纪检监察职能职责,注重学习掌握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发展历程和宝贵经验。党的百年历史既是一部不懈奋斗史,也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历史。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从历史中深刻领悟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政治品格,深刻总结我们党百年来解决自身问题、保持先进纯洁的历史经验,深刻体会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自我革命、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的重要而独特作用,从而自觉传承对党忠诚、无私无畏、“三严三实”的优良传统作风,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好地以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
要树立正确党史观,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把握,运用我们党关于历史问题的两个决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党中央有关精神来认识把握,运用唯物史观、人民立场、党性原则、实事求是态度来认识把握,更好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学习党史要静下心来、深入进去,原原本本研读习近平总书记《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和党的历史文献,把自己摆进去,读、悟、思结合,不断改造自己、提高自己。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加强对全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和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动作用。要抓实抓深,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特点、规律和方法,立足实际、守正创新,认真组织各项专题活动,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深入思考,对一些重大历史问题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结合融合,把党史学习教育与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更加自觉扎实地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定稳妥做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各项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1年3月19日)
报:校领导
送:纪委委员
发:纪委各室、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干部
编辑:姚思宇 校核:田力 核发:田力
中国人民大学纪委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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