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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中国人民大学院、系(所)、处(部)负责人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10-11-17 来源:党字[2000]8号 作者:


(经第十一届党委会第117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2000年5月16日)

为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以督促干部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奖励、调整提供依据,根据中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依据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既注重实绩,又注意以往的客观条件,以及为今后事业发展打下的基础。

考核手段采用群众测评、组织部考察和领导评定相结合;考核结果既作定量分析也作定性评定。

二、考核内容

1、德:指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全局观念、团结合作精神、民主作风、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能:指工作能力、理解和运用的政策水平、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包括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管理能力和水平、开拓进取、创新能力。

3、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扎实性和以身作则的精神。

4、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包括完成部门工作计划情况、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状况和效果。

三、考评标准

1、经对各负责人工作的全面考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加以衡量与认定。

优秀(考核分90分以上):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全局观念,成绩突出。

良好(考核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能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合格(考核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责任。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履行岗位责任,考核分不满60分。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不合格(不称职):

(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2)政治、经济、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失、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4)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校 和财经纪律的;

(5)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消极抵制、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6)无视工作纪律,出勤率低于80%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应当参加的会议,超过50%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3、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1)考核时正在病休或出国在外的干部,仅对病休、出国前的工作进行考核;

(2)调任(或聘任)到领导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只做工作总结,不参加本年度的考核,按年度考核良好对待。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对干部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满考核三种。年度考核在每年的6月至7月进行,届中、届满考核根据组织部的安排进行。

(一)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主管领导打分、群众测评和组织部考察三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采取量化标准,以百分计。其中,群众测评占50%,组织部考核占30%,领导打分占20%。

(二)考核程序

1、主管领导打分

每年6月份,由组织部呈送被考核干部的考核表(附后),由主(分)管领导根据该干部的表现,在考核测评表上逐项打分,分数由组织部统计。

2、群众测评

群众测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通过组织群众评议的方式进行。对院、系、所及附属单位负责人考核的,参加评议人员为该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对学校行政部门、教辅单位及后勤各中心负责人考核的,参加评议人员为院、系、所及附属单位的代表(每单位指派2人参加)和被评议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党委各部门负责人考核的,参加评议的人员为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指派的2名代表和被评议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群众评议时,首先由被评议干部进行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对分管的工作进行总结,包括成绩、缺点及今后的工作思路。分管人、财、物的负责人,应当将有关进人、财务情况及物品购置情况向群众报告。干部述职报告后,由组织部或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工作人员发放考核测评表,由与会群众填写。考核表当场收回,由党委指定组织部专人进行统计。

3、组织部考察

组织部考察采取向群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平时对各位干部的了解等方法进行,侧重于听取群众对干部的意见,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考核后也应当将干部的情况量化为分数,填写考核表。

对组织部干部的考察,由党委分管干部的书记负责。

五、考核表的使用说明

考核测评表设"德"、"能"、"勤"、"绩"四个项目,每一个项目分为若干小项目,共15个小项目。每一个小项目设定若干分数,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很差"(E)。该考核测评表满分100分。(详细说明请见《考核测评表》)。每一位干部考核测评总分的计算公式是:考核测评分数="领导测评分*20%+群众测评分*50%+组织部测评分*30%。

六、考核后的处理

1、对干部考核后,由组织部将考核情况向校党委及分管的校领导报告,并通知本人,本人有意见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申诉。

2、年度考核优秀的,由校党委通报表扬,岗位津贴上调一个档次。

3、年度考核达不到良好,但属合格的,下一年度岗位津贴下调一个档次。不合格的,扣发岗位津贴,并由组织部向本人提出诫勉;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扣发岗位津贴,并予以免职。

4、在届中考核时发现领导班子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可以对领导班子或个别成员进行调整。

5、干部届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连任下届工作职务,并将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6、校党委对在考核中暴露出来问题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将根据情况,对其整体进行必要的批评、指导或帮助,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予以免职。

七、届中与届满考核的特殊要求

1、 届中与届满考核除按上述方法、程序考核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各领导班子在任期1/2时即进行届中考核,任期届满时进行届满考核。具体时间由党委组织部书面通知需考核的单位。

(2)考核前动员。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制定考核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并报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批准后实施,考核实行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个人并重的原则。

(3)个人述职。被考核的每位干部,依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照本人职责和任期目标,将任期以来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报告。书面总结要求客观具体,实事求是,力戒空话套话。

2、 进行届中、届满考核的单位,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纪律

1、 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和其他参与考核工作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防止以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考核小组的集体作用。

3、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考核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做免职处理。

4、有关单位不配合学校进行的考核工作,或者对考核人员、评议人打击报复的,当年进行的考核按不合格处理。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校纪的,除免职外,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1、本考核办法适用于考核各院、系(所)、机关部、处、附中(小)及教学辅助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

2、 后勤各中心正、副主任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3、 校办产业单位(包括出版社、书报资料中心、接待中心、印刷厂、青锋机械厂等)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党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