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0-11-17 来源:校纪字(2007)10号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七、预防与查处并重;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对各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各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等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五、各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向校党委、主管校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及工作情况;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校党委、校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件及其它事项;
四、向学校各有关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件,并及时予以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
六、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
七、做好信访举报年度总结、报表统计和材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八、做好信访案件的移交和转立案工作;
九、协调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十、对上访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和有效疏导,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受理信访的一般程序
第六条 处理来信
一、收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件在上,信封在下,并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中国人民大学纪监办公室信访”专用章,且需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领会来信的意图、要求和所反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要优先予以处理。
三、登记。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要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原信时间、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初步处理意见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清楚。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四、处理。对于各种形式的来信,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地予以处理。
(一)一般性信件的处理
对于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酌情处理。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签批单”,呈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再呈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纪检监察和学校其他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及建议类的信访件,要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
(二)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1、联名信。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举报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2、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本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校保卫部门处理。
3、重复信。重复信不是指一信多投的重份信件,而是指对于同一问题多次反映,每次都有新的内容,或是对上次信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造成重复举报的问题。对于此类信件要认真对待,对新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不能改变原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4、电子邮件。可参照上述信件的处理程序予以办理,要注意记录来信的电子邮箱地址,并及时予以回复。
五、回复。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所有署名举报都应及时进行回复,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七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二、接谈
1、办公室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一是对于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举报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的情况以及检举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二是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单位、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三是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三、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1、属于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问题,呈送办公室主管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需转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转办。
3、来访者反映问题比较紧迫的,需要及时作出处理,承办人应在请示办公室主管领导后,尽快作出处理。
4、对于重复来访和结案后的再次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问题的,原承办部门应予复议或复查。无正当理由的,要对来访者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5、对来访者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改进工作。对于纪检监察以外各项工作的建议,应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6、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主管领导,由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可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作出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根据党的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教育工作,不能随意允诺。
四、维护来访秩序
1、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2、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由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接谈人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患病者,要适当照顾。
第八条 受理来电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的一般方法是: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每次负责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听工作。
二、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三、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电话举报。
四、对于电话举报的报批、处理等相关手续,可参照上述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信访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直接查办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直接予以直查快办。
第十条 由学校信访办和我办同时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确定由一方主办,处理结果也由主办方负责答复举报人,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另一方。
第十一条 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十二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确属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群众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不负责任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二节 转办
第十五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转办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职称评定、考试作弊等应由相应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具体工作程序为:
1、一般信访举报进行登记后,经办公室主管信访举报的领导批示后,直接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重要的问题,应先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后再予转办。
二、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一般应由承办的职能部门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办公室承办人员应予以告知。
三、对于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件,可转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检举人作出说明。
四、上级单位指定不得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下转。必要时,应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原信的摘抄件予以转办。
五、来信内容对学校工作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办公室的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查处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转办单位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查处并报结果,由转办单位及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
1、统转。即将不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即将涉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3、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来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应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转有关单位处理。
4、面交。即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部门或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三节 督办
第十八条 督办就是对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并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十九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有关单位或部门查处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学校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尽快查办的信访件。
第二十条 督办信访件的方法主要有:电话催办、发函催办、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起协商、转达学校领导对信访件的批示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督办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信访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或写成简要材料,由办公室、监察处主管信访的领导签阅后归入信访件档案。
二、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可以提交学校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如下权利:
一、对违反党章、党纪、政纪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查复议。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造假行为,须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二、遵守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必须接受组织上的教育和劝告、直至承担相关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学校及职能部门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接受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如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在党组织和有关单位讨论做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决定时,有权进行申辩,并可请求其他党员或有关人员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组织上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的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校党委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对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的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接受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上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五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和分析总结
第二十六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信访工作人员要通过对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分析研究,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上级和学校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涉及中层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二十七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签批单”,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阅后,及时送学校主管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问题主要包括:
1、反映全校性、较为普遍的问题;
2、反映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3、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展,危害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问题。
二、编写《信访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编写成专题简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阅后,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党委和学校有关领导,及时沟通信息,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撰写总结报告。按时完成半年和全年信访工作总结,对阶段内的信访举报数量、情况类别、内容特点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专题分析研究,综合整理,经本单位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阅后,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主管校领导。
四、撰写信访举报专题情况报告。就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及时以《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动态反映》的形式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校领导。
第六章 信访材料的转立案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人员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意见、所反映问题的证据和调查材料等,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案件处理程序予以转立案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一、检举、控告信访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上级部门的批转函。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申诉人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原处分决定、复查复议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三、转立案材料按照案件管理要求进行单独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15年以上):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等;
2、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材料;
3、学校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反映学校中层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15年):
1、反映学校中层干部一般问题的查处材料;
2、反映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重要问题材料。,
三、短期类(3—5年):
反映普通党员或工作人员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予以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努力提高全面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
四、与有关职能部门、分党委、直属党支部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2007年12月11日第五次全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通过的《校纪委、监察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校纪字〔2002〕9号)同时废止。